国家安监局关于危险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6〕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更好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现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程序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时,可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要求及标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关于评审人员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依据职责,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制定评审人员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教材,指导各地区评审组织单位开展评审人员培训。
更多详细见附件:
(附件)国家总局关于危化品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要求2016年10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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